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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目前內政部所發布的都市地價指數依基期之不同可分為二種:
一、定基指數:定基指數之固定基期是以..<詳全文>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詳全文>
有關授權書格式請由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www.land.moi.gov.tw﹞之左半邊下載專區之地方類下載。<詳全文>
台端所詢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屆滿期限疑義乙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土地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略謂:「…自本條例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上述條項所定「91年1月17日」係立法院完成三..<詳全文>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詳全文>
按「查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三三Ο六號略以:『…於土地法第三十條刪除前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縱經發現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於該條文刪除後,亦無撤銷該自耕能..<詳全文>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詳全文>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詳全文>
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詳全文>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