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127號令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
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485&t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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