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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地政法規|中央法規|地方自治條例|
  • 項目名稱 檔案下載
  •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1010108960號令廢止「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業以本部101年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151號令修正發布。
  • 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六條附件一、第五十條附件二
  • 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 廢止「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生效
  • 訂定「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廢止徵收」規定,自即日生效
  •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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