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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土地及建物公同持有份作者:陳小姐
- 你好,因長輩過世多年,所留下的土地房屋由兄弟姐妹共同持有沒有分割,我想拋棄這些權利持分,請問應該如何辦理呢?謝謝
- 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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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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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欲拋棄因繼承而取得之公同(共同)持有之土地及建物,應如何辦理?本所答覆如下:
一、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身分證明文件
4. 拋棄所有權同意(切結)書(須至稅務局查欠稅)
5. 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則免附之。)
6. 權利書狀
7. 建管單位所核發之非法定空地證明文件
8. 至本所或依您方便就近地政事務所辦理代收申請案轉寄本所辦理。
二、倘有下列情形不得拋棄之:
1. 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77140號函、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
2. 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
3. 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與設定有地役權(按:民法修正後為不動產役權)之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80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001736號函)
三、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於拋棄生效後,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2人以上,公同共有關係並非不得拋棄。(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台端如仍有疑問,歡迎電洽本所(05)7836196分機102陳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安康 - 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