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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補發問題作者:陳思燁
- 請問我們5個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發下來的權狀,因為由一人統一保管,現在遺失了,要補發權狀,我們可以5個人全部寫在一張登記什請書嗎?還是5個人要寫5張登記申請書昵? 謝謝。
- 日期: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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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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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燁先生/小姐您好!
感謝台端來詢,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參照內政部109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149號函之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之相關內容說明規定,如台端申請之不動產標的且原因發生日期(即遺失日期)皆相同,似得寫在同一張登記申請書以1件辦理;又參照內政部108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之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之認定規定,如台端欲將5個人全寫在同一張登記申請書似有規避送件次數之規定,惟如台端或該代理人代理其四親等內於本縣送件則無送件次數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另台端欲將5個人寫在同一張登記申請書以1件辦理,倘申請登記後,於公告期間內,如有申請人其中1人或數人發生遺失權狀尋獲或被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等情事,該案件撤回或駁回時,本所依規定須以整案方式進行,恐對其他申請人造成不便。
三、綜上所述,台端所詢之事項在現行法令尚未有明確之規範時,本所建議仍以分件辦理(即寫5張登記申請書)為宜。
四、若台端仍有疑義,歡迎於本所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早上08:00至12:00、下午01:30至05:30)來電本所05-7836196分機103陳小姐,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 健康
- 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