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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拋棄作者:吳明華
- 您好.我想拋棄土地所有權狀塗消(己分割持有)我不住在當地?承31年來多人持有也難處理.不想再造成下代的麻煩。?有30多年前的權?與地價?單內容標註如地段.地號.地址也己更改。我住高雄申辦所需要的文件請能一併告知以利前往辦理。??!
- 日期: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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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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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欲拋棄土地所有權,應檢附文件及如何辦理?本所答覆如下:
一、應備文件,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身分證明文件
4.拋棄所有權同意(切結)書(須至稅務局查欠稅)
5.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則免附之。)
6.權利書狀
7.建管單位所核發之非法定空地證明文件
8.至本所或依您方便就近地政事務所辦理代收申請案轉寄本所辦理。
二、倘有下列情形不得拋棄之:
1.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77140號函、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
2.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
3.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與設定有地役權(按:民法修正後為不動產役權)之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80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001736號函)
三、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於拋棄生效後,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2人以上,公同共有關係並非不得拋棄。(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台端如仍有疑問,歡迎電洽本所(05)7836196分機105陳小姐,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安康
- 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