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日期:2018-11-22一、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 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 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名義人。
(二) 於同一直轄市、縣()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編號 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贈與夫妻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於辦理「收」、登記案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通知權利人(限已 「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通知權利人(限已 申請地籍 異動即時通者)。
二、 申請方式及資格: 申請方式及資格: 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其法定代理。
(二) 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登記案件之權利人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三、 申請應附文件: 申請應附文件: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二)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全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還。 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 申請人為法或寺廟,由代表提出並檢附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 )、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以憑證工商為之。
(五)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書。
四、 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 臨櫃申請:
1. 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 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 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市、縣 機關管轄者為單位分別 填寫。
(二) 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 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 ),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 (或 簽名 )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2. 申請服務之範圍 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 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 如有終止 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或變更資料。
(六) 收文 及查詢歸戶資料:
1. 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後,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 屬同一 直轄市、 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 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 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
3. 屬其他 直轄市、 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經由跨縣市代收簽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 完成建檔
1. 第二點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 第二點三款之申請 第二點三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
3. 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
4. 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 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五、 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六、 各直轄市、縣 各直轄市、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產製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前一季統計報表(如附件二)至內政部整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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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 異動即時通 動即時通 動即時通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 作業原則 作業原則 修正規定 修正規定.pdf